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90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1-06-23 10:37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90号
新乡市环美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进磊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45768153Q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宝李路1号
2021年5月8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环美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固体废物飞灰未在危废堆放场所堆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8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5月23日来我局递交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并且符合垃圾填埋场的作业规范才接收生活垃圾焚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在我场填埋区进行暂存,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了研究,认为你单位所申辩理由不成立,飞灰为危险废物其堆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堆存标准进行堆存,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堆存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柒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