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110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1-07-30 09:11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110号
新乡市凤泉区宝东石油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九花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922783912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五陵村北
2021年6月22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凤泉区宝东石油城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营销汽油、柴油300吨项目已安装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1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10号)和2021年7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捌千叁百柒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