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12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1-09-28 08:58 浏览量:
刘金营露天焚烧废电机案
负责人:刘金营
身份证号码: 410721198510060592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
2021年9月10日,在凤泉区大块镇石庄村村西检查时,发现刘金营未采取防止措施,露天焚烧废电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2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22号)和2021年9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捌佰叁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