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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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办〔2019〕23号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凤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建立并完善与新兴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区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有关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区工业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类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负责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定支持政策措施;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
(十二)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归口统一管理科技经费的预决算。
(十五)负责推荐申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十七)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八)指导区域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人才。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负责全区科技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工业运行和信息化股、科技股)。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稳定、工会、妇联等工作;承担保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研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拟订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监测分析全区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工业类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类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工业企业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企业提升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交流合作事务,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全区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产能合作、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承担区军民融合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申报市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项目,承担全区科技发展政策起草工作,协调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对外及涉港澳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全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体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新工作外国专家事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
负责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指导监督工业领域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联系通信企业。
第六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由分管副职兼任。
第七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