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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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7日    

凤泉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泉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辖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

(三)协助市局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协助市局开展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协助市局做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协助市局做好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协助市局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协助市局做好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使用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全区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协助市局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落实生态保护制度。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义务植树、乡村绿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资源调查、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负责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草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林地、花卉管理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承担区土地资产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责分工。

1.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区城乡建设部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水利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3.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综合股(党政主体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机关党务、党风廉政、宣传、会务、文电、信息、档案、政府采购、后勤保障、保密、保卫、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平安建设、综合整治、文稿起草、土地资产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业务综合股(自然资源股、资源监察股)。

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信访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区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协助市局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协助市局做好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重大专项规划。协助市局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乡、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初核工作。

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论证、对辖区内土地的出让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各类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

    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核,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选址论证、规划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对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乡镇违法案件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治、自然资源督察整改等工作。

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乡村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凤泉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

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开展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

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区林业和草原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和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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