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4 环罚决字〔2022〕2 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07-05 09:47 浏览量:
新乡市隽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3534245544
地址:大块镇原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俊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2 月初,
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北开工建设表面处理生产线
的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
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4 环罚告字〔2022〕2 号),
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3 个月并且在 6 个月
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 2022 年 2 月初,在新乡市凤泉区
大块镇原庄村北开工建设表面处理生产线的项目,依法应当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
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捌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805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
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
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