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4 环罚决字〔2022〕18 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11-17 10:37 浏览量:


阎泽斌
身份证号:410704197108150513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 294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26 日,执法人员对河南
平原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
(铲车)正在使用作业,车主为阎泽斌,身份证号:
410704197108150513。经现场使用不透光烟度自由加载法检
测,其排气光吸收系数监测结果为:不合格。该非道路移动
机械(铲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2.37m-1,
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0m-1,该机械尾气排放排放不符合
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
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告;
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4 环罚告字〔2022〕18 号),
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
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最终裁量金额:
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8 月 26 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平原
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
车 ) 正 在 使 用 作 业 , 车 主 为 阎 泽 斌 , 身 份 证 号 :
410704197108150513。经现场使用不透光烟度自由加载法检
测,其排气光吸收系数监测结果为:不合格。该非道路移动
机械(铲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2.37m-1,
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0m-1,该机械尾气排放排放不符合
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5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
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
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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