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1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12-15 10:15 浏览量:
王冬冬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21199204290511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130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东南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王冬冬所有,身份证号:410721199204290511。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品牌为杭叉,机械型号CPC30HF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3.27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1.61m-1,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7日,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3103000201)及检测委托合同,以上证据证明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
2.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10月3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该超标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
3.王冬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6号)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东南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王冬冬所有,身份证号:410721199204290511。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品牌为杭叉,机械型号CPC30HF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3.27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1.61m-1,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