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6-06 09:48 浏览量:

个人姓名:韩守福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82198812151417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前田庄村9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3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地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挖掘机)正在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为韩守福所有。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挖掘机)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品牌为这台机械环保铭牌 X-GE299106 挖掘机,机械型号LG6060 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挖掘机),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2.82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m-1,尾气排放超标,你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32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车主韩守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属于韩守福所有。

2.2024321日,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G24032112805)一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照片五张(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2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4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尾气检测已达标排放。

20245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59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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