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1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7-04 13:49 浏览量:

新乡市莹辉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32454294H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东郭村北头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5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515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吨着色粉、色精项目烘干车间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大门敞开及北侧窗户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车间门口有明显气味,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5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莹辉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2000吨着色粉、色精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环评审批手续、属于小型企业。

220245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制作现场勘验照片五张(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5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新乡市莹辉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5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5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6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6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202461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对我单位生产期间未关闭大门及窗户的行为,我单位深表谦意,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于现场及时改正。2,我单位规模比较小,经过疫情几年,生产一直未全面恢复,希望贵局对于罚款能够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33500,代入公式:335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3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改正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 20%。最终裁量金额为26800(33500-33500×20%=26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26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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