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5〕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5-01-06 09:55 浏览量:

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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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19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该企业废气排口污染处理设施UV光氧处理设施未开启未运行”的环境问题。接交办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15日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当日你单位新能源汽车专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智能化改造项目生产正常,配套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你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是NMP自动回收和UV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生产废气通过NMP回收设施大部分转为热能回收利用于烘箱,一少部分进入UV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处理,UV光氧催化设施内部线路故障造成了设备跳闸断电,UV光氧催化设施箱内灯管短路断电未运行,风机正常开启,存在未规范使用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1115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新能源汽车专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和环保验收一份(共10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一份(共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环评审批手续情况、属于小型企业。

22024 1115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 11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2024 11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 页);202411 9 日,生态环境部交办环境问题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规范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33号),责令你单位对UV光氧催化设施内部线路故障进行维修。

202411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1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1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20241212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2024119日,环保管控检查时发现我公司VOCs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设备未开启,现场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检查并恢复设备运行。设备断电原因系设备漏电跳闸导致,存在日常管理不规范的行为。2、生产过程中的UV光氧设备虽然因跳闸断电停运,但其他治理设备因不与UV光氧设备共用一条供电线路,因此依然起到了废气治理作用,VOCS在线监测数据未超标。3VOCs废气设备中的活性碳吸附处理设备定期更换了活性碳”。综上所述: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环境问题,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履行,念我公司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存在的行为进行了改正。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2, 1, 1, 1, 1],处罚金额(X)31250,代入公式:312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行为积极进行改正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25000(31250-31250x20%=2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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