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4〕8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4日
成文时间:
2014年03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4〕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4-03-04 16:00 浏览量:
凤政办〔2014〕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现将《凤泉区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凤泉区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活动方案
宣传活动方案
2014年3月15日是第2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日。为了更好地贯彻、宣传好新《消法》,进一步做好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4〕6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3月1日—3月15日。
二、活动地点
3月15日现场宣传活动会场设在区府路大商新玛特对面,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企业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场地。上午8:30进场,9:00活动正式开始。
三、活动内容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安、城管除外)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新《消法》。
(二)市工商局凤泉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开展送《消法》到农村、到社区的“双送”活动。
(三)区广电局通过有线电视台,做好“3·15”宣传活动的报道和新《消法》的宣传工作,并曝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四)3月15日上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在区府路举行的现场宣传活动仪式,现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咨询,受理投诉,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消费常识和法规知识。配发制服的职能部门人员要统一着制服。
(五)参加活动的各企业向消费者做出安全承诺,展示消费维权特色,公布解决投诉的方式、方法和渠道。
四、活动组织
为保证宣传活动的效果,区政府成立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韩开钊任组长,市工商局凤泉分局局长刘晓冰、市质监局凤泉分局局长凌波、区卫生局局长梁胜利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市工商局凤泉分局、市质监局凤泉分局、区卫生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司法局、区广电局、区城管局、区消费者协会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费者协会(联系人:李来忠,电话:3099506,邮箱:fq3099506@163.com),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凤泉分局局长刘晓冰兼任。
五、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制定周密的宣传活动计划,完善各项宣传活动措施,确保各项行动扎实有效;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各单位要将新《消法》的宣传与消费维权作为重点抓好抓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准备“3·15”活动当天所需资料。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设立展板、咨询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
市工商局凤泉分局要设立咨询投诉台,利用监测设备为群众进行食品现场检测,组织10家流通领域的企业参与宣传活动;市质监局凤泉分局要设立咨询服务台、法律宣传台等,组织10家生产领域的企业参与宣传活动;区卫生局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和义诊活动;区司法局、区旅游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设置至少两块以上展板或一处服务台;公安部门要做好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区城管局要做好宣传活动的场地保障等工作;区广电局要增派人员,增加宣传报道的力度和广度,大造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3·15”期间消费者投诉举报相对集中,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要稳妥处置。
主办:市工商局凤泉分局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 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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