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2016〕4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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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办〔2016〕4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
《凤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新乡市凤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凤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新乡市凤泉区境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凤泉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1.4.2 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到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预防为主、紧急应对。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属地为主、军地联动。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详见附录。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2 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1.3凤凰山森林公园是凤泉区森林防火的重点部位。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所在乡镇,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做好凤凰山森林公园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
2.1.4 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快速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2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与职责
2.2.1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区政府区长为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为副指挥长,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农林畜牧局、区矿山森林公园管理局、区发改委、区教文体局、区科工信委、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委、区环保局、区广电服务中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水利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潞王坟乡、耿黄镇、大块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政府森林防火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畜牧局,承担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开展森林火灾发生趋势会商,编制和修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和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运输等问题;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区政府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3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半)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委、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4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本预案附则9.5。
2.3 扑火指挥
2.3.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
2.3.2 区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区、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成立区前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调度指挥组:组长为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职责是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组长为区应急办主任。职责是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财务保障组:组长为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职责是协调、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医疗救护组:组长为区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组长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责是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职责是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工作。
现场督导组:职责是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3.3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6号)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4 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请示,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2.4 专家组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三、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 区、乡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文化、旅游、民政、森林公园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 各级政府要组织建设和配备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设备
3.2.1 建设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和视频监控设施;
3.2.2 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3.2.3 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3.2.4 在林区修筑森林防火道路和建设防火阻隔系统。
3.2.5 建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1 林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3.3.2 区、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3.3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与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森林公园、林区乡(镇)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所有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力量。
3.3.4 区、乡政府要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3.5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物资装备需要。区、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3.6 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3.7 建立区、乡(镇)、森林公园等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3.3.8 区、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群众森林消防队的联合培训、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四、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设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军事设施如弹药库、军械库、油库等,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等。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点防火期,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与沟通,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分析森林火险天气形势,向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冬春高火险季节和重要时段,区电视台在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森林高火险天气预报。
4.3 预警与响应
4.3.1 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等级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4.3.2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4.3.3 预警发布。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气象局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提出工作要求。
4.3.4 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警报,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开展森林防火检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政府要发布禁火令,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工作;在森林公园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视情况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4 林火监测
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4.5 信息报告
4.5.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方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机构。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上报市应急办和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4.5.2 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5.3 建立有奖报告制度。区政府要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5.4 报告要求。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并按照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灾发生后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国家重要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要立即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由乡(镇)级政府护林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在火场设立乡级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或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国家重要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能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4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要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各级政府及其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响应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2.1 现场指挥。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情况,适时成立区级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区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2 组织调集扑火力量
5.2.2.1 扑火力量的组成。以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实施跨区调动。
5.2.2.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第三梯队为驻新部队、武警支队和公安消防支队。
5.2.2.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要民兵应急分队、区公安消防大队参与扑火的,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驻新部队或武警支队支援扑救的,申请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2.2.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驻新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支队的输送由新乡军分区、武警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其他扑火力量的输送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5.2.3 扑救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了扑火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5.2.4 人员疏散与转移安置。各级政府要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掌握林区受威胁村落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2.5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重伤员可实施异地救治。
5.2.6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残疾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抚恤。
5.2.7 火案查处。市森林公安局负责进行火案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要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准确调查取证。
5.2.8 重要目标保护。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居民地、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集中优势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2.9 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5.2.10 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11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追究情况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2.12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事发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函告有关方面。
5.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省、市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设定区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⑴ 受害森林面积0.5-1公顷或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⑵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⑶ 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⑴ 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发展态势。
⑵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⑶ 视情况发布高危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⑴ 受害森林面积1-100公顷。
⑵ 发生危险性较高大的森林火灾,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⑶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⑷ 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 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⑵ 调派跨区增援扑火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⑶ 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⑴ 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
⑵ 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火势持续蔓
延,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⑶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区前线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⑵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跨地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以及公安消防队等市级扑火预备队参与扑救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⑴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火势持续蔓延,过火为面积超过1000公顷。
⑵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高危火险区,火势持
续蔓延,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⑶发生的森林火灾区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申请启动市Ⅰ级响应建议。
5.3.4.2 响应措施。
⑴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区前线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
⑵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跨地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以及公安消防队等市级扑火预备队参与扑救工作。
六、组织指挥与扑救措施
6.1 组织指挥原则
6.1.1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扑救森林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主要领导任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其他领导任各分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支队、当地驻军在执行森林灭火任务中时,要有1名部队领导参加火灾发生地各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6.1.2 区政府设立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前线指挥部向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下达正式命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
6.2 扑火原则
6.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6.2.2 科学扑救、积极消灭原则。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6.2.3 以专业为主,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专业力量为辅,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与群众森林消防队相结合。
6.2.4 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深入林区和火场,加强督促检查,用GPS(全球定位系统)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6.3 供给原则
扑救灾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行承担,到达火场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6.4 扑救措施
6.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发生森林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要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灾工作。
6.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调动跨区支援扑火力量,首先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其次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再次调动当地驻军、武警和公安消防等市级扑火预备队。
6.4.3 装备调配与物资使用。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商务等部门科学有效调配。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七、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利用航空、卫星监测资料和火灾现场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法,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按照信息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7.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
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不发生人、畜疫情。并尽快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灾情特别严重的地方,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应急结束后,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区应急委和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专题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要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综合保障
8.1 前线指挥部保障
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符合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响应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靠前指挥,及时成立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
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电信、联通、移动公司负责组织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必要时由通信部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8.3 储备物资与生活保障
8.3.1 实行区、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区、乡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标准和实际需求落实储备物资。
8.3.2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价等,由区应急办协调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资金保障
区、乡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8.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数据、高火险天气预报、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火势蔓延气象条件分析、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要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的全面信息,及时提供火情调度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6 培训演练
区、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 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扑火后备力量高素质。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既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乡级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办法的依据。本预案实施后,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组织一次评估,适时组织修订,经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9.2 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的地理位置大多处在海拔较高、地势险要、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或是沟壑纵横、地形复杂、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的低山丘陵区,分布多为天然林、天然次生林或大面积人工林,森林集中连片,区域面积大,林下可燃物深厚、载量大,周围自然阻隔系统薄弱,火险等级高,加之距离较远,交通不便,一旦遇有火情,扑火队伍较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扑救难度大,首次扑救成功效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3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公顷以上。
9.3 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具有可以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风景旅行游区,自然与文化遗址、重点公益林等。
9.4 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液化器站、加油站、重要仓库、射击场、弹药库、军械库、军事设施、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供电线路、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9.5 应急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各部门接到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通知后,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区农林畜牧局: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负责灾后组织生产自救,搞好技术服务;协助做好各类生产农资的供应。
区矿山森林公园管理局:负责凤凰山森林公园专业、半专业消防队建设,负责做好凤凰山森林公园区域内驻山山单位的管理、防火安全巡查、游客安全防火意识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强化重点时段的管控、火警登记统计等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低碳祭祀,做好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公安局耿黄分局: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防火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火灾抢险期间用水的调剂、输送工作,确保抢险用水,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安全抢险知识的宣传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火灾的调查,监督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
区发改委:负责涉及区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教文体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区广电服务中心: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委: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和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新乡联通、移动公司凤泉分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9.6 专家组组成人员
区级森林防火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区政府护林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室负责组织聘请,并发文公布。
9.7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凤政〔2014〕15号)同时废止。
9.9 附录
火灾分级标准
国务院发挥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