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2015〕00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6:39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2015〕003号
被处罚单位:新乡市交通男女大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学相
地址:凤泉区宝山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23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承包洗浴中心锅炉拆改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洗浴锅炉在拆改中弄虚作假,未按区政府要求改用清洁能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征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之规定。
2015年2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凤环限纠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5〕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听告字〔2015〕00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银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款项缴清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决定处罚机关和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