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决字〔2016〕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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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16〕第 16 号
新乡市龙飞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连合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04000012841(1-1)
组织机构代码:58287212-3
地 址: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00套箱体、车架总成生产线项目,喷涂工段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16年9月5日,你公司给我局递交了书面申辩材料。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一致认为,你公司认识到位,整改较好,特对你公司减轻处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 责令改正;
2.处以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