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决字〔2019〕第6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10-14 15:42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19〕第69号
新乡市泉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玉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61858530U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王门村
2019年8月2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环保局现场检查中弄虚作假,技改扩建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项目热风(天然气热风炉)工段应使用天然气,但该工段使用煤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9】6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9】69号)和2019年9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