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2019〕95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8日
成文时间:
2019年1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11-28 13:40 浏览量:

  凤政〔2019〕9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泉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凤泉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凤泉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引导全区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对凤泉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作用,提升凤泉总体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乡市市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泉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是凤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区和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开、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综合评定、总量控制、兼顾行业、宁缺毋滥。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获奖单位数量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为便于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区长质量奖评选安排在市长质量奖评选的前一年进行。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提供单位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400分(含400分),否则该奖项空缺。

  评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属于工业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工信科技类项目资金,新兴产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等行业优先推荐为凤泉区企业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并由区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经费用和奖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其他重大事项。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局、区城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卫健委等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第九条 评审办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区长质量奖数据平台,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单位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区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存在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办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选聘3至5名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引领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并逐年增加(政策性因素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等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凤泉区企业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单位,符合凤泉区区长质量奖评审条件的优先授予“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办。

  申报单位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查的,评审办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顾客、供应商、员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推荐评奖的单位开展公众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向评审办提交评审报告,并按照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办提交的获奖推荐名单,组织评委会成员对获奖推荐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集中进行陈述答辩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在本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将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期间反应的问题,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和异议处理,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表彰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二十四条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单位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区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将其纳入本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获奖后,须如实填报《区长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底报送评审办。

  鼓励获奖单位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鼓励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可在对外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201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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