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2020〕6号+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03-02 10:20 浏览量:

  凤政办〔2020〕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新乡市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凤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新乡市凤泉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新乡潞简王墓核心保护区。

  4.卫河、共产主义渠河道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北排水河道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30米区域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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