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04-26 16:01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新乡市富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张红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43301987342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2020年4月7日,环保执法人员新乡市富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2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20号)和2020年4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