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0〕第9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09-25 08:26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0〕第93

 

新乡市凤泉区环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勇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193R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

 

2020年8月2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碳酸钠原料包装袋露天堆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93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93号)和2020年9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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