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2〕1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09-30 16:02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04环罚决字〔202213

新乡市碧阔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3XEE4M25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成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72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碧阔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年产1亿只塑罩、负极底5亿只项目单位未生产。车间内新建一条电池壳项目,该项目生产工艺仅冲压,无电镀水洗喷涂工艺,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属于环评豁免项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的“其他”,属于登记管理。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项目生产设备;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8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272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碧阔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年产1亿只塑罩、负极底5亿只项目单位未生产。车间内新建一条电池壳项目,该项目生产工艺仅冲压,无电镀水洗喷涂工艺,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属于环评豁免项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的“其他”,属于登记管理。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壹万零壹元的行政处罚(10001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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