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2〕1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10-28 14:56 浏览量:

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65975697J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卫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民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8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817日,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200台同步碎石封层车生产线项目喷漆房内存放有一辆刚喷过漆的车辆,喷漆房大门未完全关闭,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9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2817日,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200台同步碎石封层车生产线项目喷漆房内存放有一辆刚喷过漆的车辆,喷漆房大门未完全关闭,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陆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60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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