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2〕20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12-20 09:29 浏览量:
刘学东
身份证号:410704197403290033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南张门村2区4排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强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院内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进行作业,车主刘学东,身份证号:410704197403290033。现场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品牌为东方红,机械型号CPCD30A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4.13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1.61m-1,尾气排放超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书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年10月2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强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院内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进行作业,车主刘学东,身份证号:410704197403290033。现场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品牌为东方红,机械型号CPCD30A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4.13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1.61m-1,尾气排放超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