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2〕2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12-20 09:30 浏览量:

新乡市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67184644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家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1030,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91日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2日内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20221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2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21030,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91日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2日内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20221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87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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