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4-20 15:18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金克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4MA9L1DDX6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愚公路22号院北楼1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振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227日对新乡市凤泉区金克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年产2万吨石料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买卖协

议;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227日对新乡市凤泉区金克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年产2万吨石料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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