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4-20 15:18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一碗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94855769X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生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应急物资未按预案落实的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备案公告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纳税申报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中“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造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柒仟捌佰贰拾玖元的行政处罚(37829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