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4-20 15: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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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长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浇铸工段、打磨工段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类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3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浇铸工段、打磨工段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3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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