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4-20 15:19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国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68EXL3H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191号7栋5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国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凤泉区国臣商贸有限公司承包的煤灰堆放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包的部分煤灰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造成扬尘现象发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量,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该公司是为贸易性质,没有管理类别,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 100m²以上 500m²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3月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凤泉区国臣商贸有限公司承包的煤灰堆放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包的部分煤灰未采取抑尘措施,露天堆放,造成扬尘现象发生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5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