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1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9-05 17:08 浏览量:

新乡市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67184644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家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7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2023730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缩聚磷酸盐项目聚合反应工段,聚合炉内物料正在反应,炉内有较高温度,废气收集效果不佳,且门窗未关闭,生产车间内外有刺鼻气性味产生,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封闭生产车间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8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1.1],处罚金额(X)28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执法人员2023730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缩聚磷酸盐项目聚合反应工段,聚合炉内物料正在反应,炉内有较高温度,废气收集效果不佳,且门窗未关闭,生产车间内外有刺鼻气性味产生,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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