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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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12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弘亚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4MA44C0G80N
地址:新乡市大块镇小块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督查组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极锌膏生产车间未按要求安装袋式除尘器。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负极锌膏生产车间已采取了封闭措施,但未按要求安装袋式除尘器,存在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督查组交办问题单;9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负极锌膏生产车间未按要求安装袋式除尘器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8日你单位提取以下证据:营业执照、环保备案、排污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工人工资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一般期间;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负极锌膏生产车间已采取了封闭措施,但未按要求安装袋式除尘器,存在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贰仟玖百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