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1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12-15 10:14 浏览量:

河南省新乡市第七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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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新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吨油田助剂项目中和反应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密闭的车间中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10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0月24日,提取以下证据: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于2023年11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20000+(200000-20000)×[(1/5)2+(22+12+22+32+12+12+12+12/(52×8)]×50%=3350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年产2000吨油田助剂项目中和反应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密闭的车间中未按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叁仟伍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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