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5-11 15:51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凤政〔2024〕36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实施2016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157号)文件,同意我区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地5.3901公顷(合:80.8515亩)。经凤泉区人民政府、耿黄镇人民政府、凤泉区自然资源局、何屯居委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耿黄镇何屯居委会(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地5.3901公顷(合:80.8515亩),该地块位于何屯居委会以东(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宗地区片地价为:何屯居委会6.5万元/亩,计525.5348万元(伍佰贰拾伍万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整),其中耕地4.6056公顷(合:69.084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0.12万元,计8.2901万元(捌万贰仟玖佰零壹元整)。地价费用、青苗补偿费两项总计533.8249万元(伍佰叁拾叁万捌仟贰佰肆拾玖元整)。以上费用支付给耿黄镇何屯居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居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凤泉区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室。《征地补偿方案》由凤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