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6-07 18:48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

凤政〔202441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实2016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157号)文件,同意我区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1.1412公顷(合:17.118亩)。经凤泉区人民政府、耿黄镇人民政府、凤泉区自然资源局、何屯居委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耿黄镇何屯居委会(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1.1412公顷(合:17.118亩),该地块位于何屯村以东(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宗地区片地价为:何屯居委会6.5万元/亩,计111.267万元(壹佰壹拾壹万贰仟陆佰柒拾元整),其中耕地1.0765公顷(合:16.1475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0.12万元,计1.9377万元(壹万玖仟叁佰柒拾柒元整)。地价费用、青苗补偿费两项总计113.2047万元(壹佰壹拾叁万贰仟零肆拾柒元整)。以上费用支付给耿黄镇何屯居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居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凤泉区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室。《征地补偿方案》由凤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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