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2〕33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6日
成文时间:
2012年07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2〕3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2-07-16 18:11 浏览量:

凤政办〔2012〕3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区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开展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乡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2〕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违章施工建筑、违章堆积物等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治理我区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及障碍物,特别是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威胁的树障(包括景观行道超高树木),违章建筑物(包括施工现场起吊机械),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电可靠供应,为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二、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架空电力线路清障治理标准。

   (一)清理电力线路保护区违反规定种植的树木。电力企业应通知种植人、产权人和相关管理部门,限期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应修剪、移植或砍伐的树木所有者应自行解决,逾期未能修剪、移植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对于今后需要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或植树造林活动,涉及到电力线路保护区域的,城建、林业等部门要先将规划设计书面通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二)道路改造、基建工程穿越电力线路走廊、地下电缆或变电设施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待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涉及保护区域的新建建筑物时,应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强化责任落实。

    (二)按照工作标准,对辖区内的违章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对施工现场作业机械加强监管。每月治理情况,书面报区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信局,电话:3918905),区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工作情况。

    (三)各职能部门在办理违章树木砍伐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手续时,要优先尽快给予办理。对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树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械等,发现一处必须当即处理一处,手续后期补办。由于人为阻挠或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清理各类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造成停电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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