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2013〕5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3-06-27 18:44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部门:
现将《凤泉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凤泉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净化民办教育市场,杜绝非法办学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民办教育机构非法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治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本着“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内外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整顿。通过专项治理整顿,发现并整改一批安全隐患,打击处理一批侵害学生利益的民办教育机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民办教育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整顿对象
1、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三、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治理重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3、未经许可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校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学生身体健康,威胁师生生命安全的;
9、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10、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1、连续三年不招生,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12、非法举办各类教育考试,尤其是举办明令禁止的小升初招生考试或者为其提供场所的。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区政府成立“凤泉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顿工作;区直及驻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深入细致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2)。
(二)坚持分类治理。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民办教育实际情况,一是对有证民办教育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正确引导;二是对经过整改能基本达到办学(班)条件的,及时进行初审,并督促其到区教文体局审批办证;三是对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办学(班)条件的,以及缺乏办学(班)基本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三)积极稳妥推进。此次民办教育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日—6月30日)
开展前期调研、筹备等工作;召开动员会,明确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切实做好治理和规范工作的各项准备,形成整治浓厚舆论氛围,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1日)
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填写《凤泉区无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调查表》(附件3),于7月20日前报至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调查表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30日)
各乡(镇)、办事处联合区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有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对无证的民办教育机构通过三个阶段加强管理。
1、整改阶段(7月21日—8月15日):各乡(镇)、办事处对摸排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对照标准下发整改通知书。
2、规范阶段(8月16日—8月31日):无证民办教育机构经整改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初验,能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开具初验合格证明,由区教文体局为其审批办证纳入正规管理。
3、取缔阶段(9月1日—9月30日):对缺乏办学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下发取缔通知书,坚决予以取缔。
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每个阶段专项治理和取缔情况报送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及驻区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整顿取缔任务顺利完成。
(四)督导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在清理整顿和取缔工作完成后,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清理整治和取缔情况进行核查。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继续对不合格的或取缔后又反弹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重新整顿规范,直至达标为止。对清理整治和取缔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行动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7月10日前报区治理整顿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齐抓共管,依法规范。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在专项整治取缔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和撤并民办教育机构的孩子入学问题,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进民间投资,扶持符合办学条件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杜绝粗暴执法,避免激化矛盾。
(三)狠抓落实,巩固成果。区政府在整顿取缔行动中,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阶段治理工作及时进行实地督查。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专项治理取缔工作抓出实效,坚决杜绝取缔后非法民办教育机构出现反弹和新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的出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整治取缔工作扎实、有效、有序、平稳进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