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5〕19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8日
成文时间:
2015年05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5〕1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5-05-08 15:24 浏览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凤泉区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凤泉区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以《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加强秸秆焚烧、治理道路施工扬尘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确保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等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区环保局
3.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综合性节能环保产业、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和节能电气装备制造三大产业,以及加快环保成套设备、新能源装备和高效节能电器三大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4、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配合部门:区统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煤炭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2月底前,产业集聚区制定集聚区集中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区发改委、区城建委、区环保局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加快“气化新乡”工程建设,增加管道天然气通达率,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站分公司
(2)加快先进生物质能利用示范。重点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农林畜牧局
6、严控高污染燃料
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12月底前,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区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煤、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全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即有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区城建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9月底前完成辖区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城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区质监局
9、强化水泥综合治理
6月底前,完成5家水泥粉磨站的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开展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新乡市有关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科工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1、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新建〔2014〕163号),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区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区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11月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主要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区城建委
配合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指挥中心
(2)控制城区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12月底前,完成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车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区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区城管指挥中心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3)治理公路扬尘。治理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加大对国省、县干线公路、城市环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保持路面日常潮湿,减少道路扬尘,全部完成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及公路两侧1000米内的物料堆场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6月底前,完成水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的规范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委
1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辖区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城管指挥中心、区工商局、区卫计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9月底前,完成辖区8家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质监局
15、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 “区督导为主、乡(镇)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区、乡、村三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牧局、各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财政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6、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2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安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
17、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1月底前,完成辖区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责任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18、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委、区环保局、区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19、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步伐,12月底前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0、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1、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22、明确责任分工。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组织抓好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3、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监察局、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5、严格考核奖惩
区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有关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凤泉区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凤泉区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以《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加强秸秆焚烧、治理道路施工扬尘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确保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等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区环保局
3.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综合性节能环保产业、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和节能电气装备制造三大产业,以及加快环保成套设备、新能源装备和高效节能电器三大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4、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配合部门:区统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煤炭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2月底前,产业集聚区制定集聚区集中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区发改委、区城建委、区环保局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加快“气化新乡”工程建设,增加管道天然气通达率,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站分公司
(2)加快先进生物质能利用示范。重点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农林畜牧局
6、严控高污染燃料
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12月底前,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区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煤、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全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即有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区城建委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9月底前完成辖区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城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区质监局
9、强化水泥综合治理
6月底前,完成5家水泥粉磨站的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开展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新乡市有关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科工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1、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新建〔2014〕163号),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区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区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11月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主要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区城建委
配合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指挥中心
(2)控制城区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12月底前,完成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车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区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区城管指挥中心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3)治理公路扬尘。治理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加大对国省、县干线公路、城市环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保持路面日常潮湿,减少道路扬尘,全部完成国、省、县干线公路扬尘及公路两侧1000米内的物料堆场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6月底前,完成水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的规范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委
1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辖区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城管指挥中心、区工商局、区卫计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9月底前,完成辖区8家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质监局
15、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 “区督导为主、乡(镇)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区、乡、村三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牧局、各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财政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6、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2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安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
17、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1月底前,完成辖区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责任单位: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18、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委、区环保局、区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19、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步伐,12月底前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0、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1、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委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22、明确责任分工。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组织抓好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3、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监察局、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5、严格考核奖惩
区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有关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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