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2017〕127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7-11-10 08:34 浏览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 凤泉区科工信委负责对全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负责全区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区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 区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凤泉区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至少1名;
3.可用于开展工作的场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区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孵化器用于开展工作的场地在孵企业数不少于8家;
7.孵化器自身拥有3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申请组建区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凤泉区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用于开展工作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场地面积达15000平方以上;
4.孵化器用于开展工作的场地在孵企业数不少于5家;
5.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6.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后可从孵化器毕业: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3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区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4.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区场上区。
第九条 申请组建或认定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申报主体向区科工信委提出组建或认定申请;区科工信委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专家评分60分及以上即为合格,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及相关程序发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主要用于孵化场地的改造、集合创新资源、开展创业活动和各类专业服务等。
对于组建区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组建或认定为“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建设创业苗圃和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创业苗圃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区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内设有专门场地,用于(或规划)创业苗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2.应配备基本办公家具和电话、网络接入等相应服务资源;
3.具备共享商务设施、产品展示和公共财物等创业公共服务能力。
4.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3个;
5.孵化器对入住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有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能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的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以是孵化器自建,或与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检测中心共建。共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有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或建设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服务场地、仪器设备,及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的能力;
2.拥有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伍(具备上岗条件);
3.提供服务的检测、研发、试验等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检测、试验标准;
4.对需要有服务资质的领域和服务内容,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的认证和资质;
5.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建设孵化器,对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组建单位或区级孵化器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区级孵化器组建单位资格的,按照其已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0万元;
2.获区级孵化器认定的,按照其新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已投入金额以孵化器投资方提供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组织企业、服务企业申报高企,省、市科技类项目;对每新认定一家高企给予孵化器30万元奖励,其它项目按企业所得资金30%奖给孵化器。
第五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工信委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探索“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加快形成持股孵化及区场化运作机制,推动全区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孵化器标识,并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和火炬标识。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达到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区科工信委负责向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二条 区科工信委将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得分60分(含60)以上的孵化器给予扶持奖励;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暂停其当年孵化器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区级孵化器,取消其“凤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组建或认定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