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2018〕13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16日
成文时间:
2018年0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2018〕13号 凤泉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的通告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8-02-16 16:30 浏览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凤泉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范围为:北至双泉路、南至凤泉区和牧野区交界处、东至新中大道、西至胡韦线区域内。

  二、从2018年2月17日起,按照本通告划定的禁售禁燃范围执行我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三、禁售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宜(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原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一律停止销售,留存的烟花爆竹可调整至禁售禁燃区域外销售。

  四、禁售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牵头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五、对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请全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

  特此通告。

  凤泉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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