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审报2018年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8-10-09 09:5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凤泉区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对2017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对三大攻坚战中的环保资金、扶贫资金以及惠民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机补贴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金进行了抽查审计,同时对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社会保险征管体制改革情况、综合治税保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凤泉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凤泉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初安排8270万元,账面完成收入1184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43.2%,其中税收完成2012万元,占完成总数的17%;非税收入完成9829万元,占完成总数的83%。

  2017年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安排27906万元,报表显示预算调整数为44835万元,账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4699万元,占调整预算的99.7%元,其中人员经费18000万元。

  二、区本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2017年年初调整后账面结余1994万元,当年收入总计652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842万元、返还性补助收入2454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12202万元、专项转移支付12099万元、上解收入21497万元、债务转贷收入4332万元、调入资金789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424万元。当年支出总计650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699万元、补助支出3533万元、上解支出12507万元、债务还本支出4334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1886万元,2017年底区本级财政净结余为-7326万元。

  另将年底往来款项中“预拨经费”21703万元、“借出款项”16651万元及“预算周转金”15万元转入结余,区本级财政滚存净结余为-45665万元(未包括非税收入呆死账),这些都需要用本级财力去弥补。

  三、区本级财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17基金预算收入安排土地出让金收入6700万元,实际完成土地出让金收入1307万元,只占年初预算的19.51%;基金预算支出安排6686万元,实际未执行。

  四、抽查的部分专项资金及民生资金基本情况

  (一)冬季取暖补贴审计情况:

  2017年区财政共计下达三乡两办冬季清洁取暖"双替代"工程专项资金1629万元,审计抽查了耿黄镇和潞王坟乡,其中下达耿黄镇627.2万元,截至2018年5月30日,共计支出561.89万元,分别用于购买电暖器1600台(295元/台)44.84万元(质保金2.36万元)、发放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补贴517.05万元,发放户数1620户,结存65.31万元;下达潞王坟乡432万元,截至2018年5月30日,共计支出323.96万元,分别用于购买电暖器1000台(289元/台)27.46万元(质保金1.45万元)、发放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补贴296.50万元,发放户数930户,结存108.04万元。

  (二)扶贫资金审计情况:

  2017年区财政下达扶贫资金778.18万元,已全部支出,分别用于到户增收项目131.4万元、一揽子保险项目53.5万元、分将池道路90万元、雨露计划2.7万元、购买产业集聚区厂房435万元、管理费36.82万元、贫困户参保补助28.76万元。另外2017年河南省扶贫投资公司贷款收入534.5万元,已全部拨付至凤泉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畜禽养殖拆迁关闭补偿资金审计情况

  根据农牧局提供的2017年2月底全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排查情况,禁养区内共计有154家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共计有25家畜禽养殖场,截至2017年底已关闭34家,农牧局共计补偿121.83万元元,其中区本级财政共计下达养殖场拆迁补偿资金102万元,共计支付搬迁关闭养殖户17家98.51万元;上级财政共计下达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关闭奖补资金137.7万元,目前已支付搬迁关闭养殖户12家23.32万元。另外5家补偿资金由大块镇政府支付。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审计情况

  2017年初财政专户和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15万元,当年国库拨入专户45万元,民政支付26万元,年底结余34万元。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审计情况

  2017年财政拨给卫计委2015年第二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231.39万元、妇幼婚检资金15.28万元;卫计委支付2015年第二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231.39万元、妇幼婚检资金13.18万元,结余2.1万元。

  五、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我区经济力量薄弱,区本级财力收入仅仅能解决吃饭问题。面临4.6亿元的财政赤字状况,仍需支付不断增长的工资、机关的日常运转经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财政压力和财政困难不言而喻。但区本级财政无论从预算的编制还是执行都还存在很多不足,预算编制在合理性、完整性和细化性方面还需完善,预算执行中超预算较多,财政精细、规范化管理以及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等有待加强。

  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1.预算编制在合理性、完整性和细化性方面存在不足。

  具体表现在:

  (1)预算安排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2017年基金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收入6700万元,实际完成土地出让金收入1307万元,与预算数相差5393万元;基金预算支出安排6686万元,实际预算执行数为0。基金预算形同虚设。

  (2)部分项目应安排未安排预算。例如应安排未安排机关事业养老金缺口部分等。

  (3)每年结转下年支出数未编入预算。使得这部分资金无计划支出。2017年共计支付以前年度结转资金7101.64万元全部不在计划之内。

  (4)连续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未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2017年支付2012至2014年的结转资金共计886.42万元。

  (5)上级补助收入中返还性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只安排预算3000万元,与日常年度收入数(2016年返还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为17957万元、2017年为14656万元)相差甚远,返还性收入和一般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例如公检法司、教育、保险等资金均未纳入预算。

  (6)未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266万元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7)预算编制不细化。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未按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预算,不能反映政府收支科目分类预算制定和执行情况;

  以上1-7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第二项“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第三十八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等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责令纠正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2.将城市配套费收入858.06万元记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2017年实际完成配套费收入1702.52万元,其中只计入基金收入844.46万元,其余360.8万元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记入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另一部分497.26万元以罚没收入名义记入区本级和宝东办事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各248.6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1号)中《河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关于“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真实反映收入状况。

  3.在“预拨经费”中反映财政支出达29185.31万元

  2017年当年在“预拨经费”科目中反映拨给预算单位的支出共计14729.49万元,年底余额为21702.80万元;2017年底在“借出款项”科目中反映拨给预算单位的支出共计14455.82万元,两个科目反映的财政支出合计为29185.3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第十四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真实反映财政状况。

  4.部分预算支出未按年初预算执行,预算约束力差。

  具体表现在:

  (1)实际执行中部分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存在相互交叉。例如:1.年初基金预算安排农牧局畜禽养殖场拆迁经费317万元,实际执行中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支出102万元;2.年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城建委市场拆迁安置经费384万元,实际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1.42万元,其余一部分在“预拨经费”中支出,一部分在“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支出,而此项经费的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被随意调剂到国税局车补经费、聚集区测绘经费等项目上;

  (2)严重超预算支出。例如:1.年初未安排信访视频系统建设经费,2017年10月18号却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预拨40万元;2.年初安排法院公用经费186.86万元和办案经费100万元,当年实际支付公用经费186.38万元、办案及装备费449万元等;

  (3)预算调整较随意。2017年所有类级支出科目均进行了调整,且均未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2017年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为32736万元(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属于预算调整,已剔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09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7906万元增加4830万元,调增17%。例如科学技术支出类年初预算数493万元,预算调整数为904万元(已剔除专项转移支付因素),调增411万元,调增83%;农林水事务支出类年初预算数965万元,预算调整数为4257万元,调增3292万元,调增3411%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第三十九条“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责令改正,严格预算执行,对多拨或重复拨付的资金应退回财政或抵拨下年经费。

  (二)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几年上级财政对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款较大,2015扣款477万元、2016扣款470万元、2017年扣款3231万元,应引起高度重视。建议政府督促环保、水利等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问题进行治理。

  (三)抽查的预算执行单位及部分专项资金和民生资金发现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政策,存在少救助问题。

  经延伸审计民政部门,发现2017年未足额救助人次2次,共计未足额救助422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和第十七条“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和第十八条“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一)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责令改正,未足额救助的补足救助金额。

  2.结余资金11.31万元闲置一年未使用。

  2017年初民政部门结余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1.31万元,2017年收入共计26万元,支出共计25.89万元,2017年底结余11.42万元。年初结余资金11.31元闲置一年未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第十一条中关于“加

  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责令改正。

  3.畜禽养殖场排查底数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凤泉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但截至2017年2月底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排查底数不准确、不完整。例如登记的部分养殖场分布区域为饮用水源地,未登记是一级还是二级保护区;登记的部分养殖场分布区域为限养区,未登记限养区的具体区域范围。

  4.挤占养殖场拆迁补偿资金26908.4元

  2017年度区本级财政共计下达养殖场拆迁关闭补偿资金共计102万元,区农牧局用此项资金支付日常办公、误餐费、修车等费用共计26908.4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归还原资金渠道。

  5.产业聚集区欠收租金1911780.18元

  经过审查产业集聚区报送的合同、会计资料与部分《厂方租赁面积、价格、收租时间确认单》,发现截至到2018年7月底产业聚集区应收未收租金1911780.18元(详见明细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及上述法规,责令改正,加快征收欠收的租金。

  6.账务处理不当

  经审查产业聚集区会计资料,发现2018年7月底“其他应付款-车辆理赔款”贷方余额1388元为2010年12月11号凭证收到的保险公司车辆赔偿款1188元和2011年11月8号凭证收到的保险公司车辆赔偿款200元,至今未退还,应转入结余科目;“其他应付款-鼎峰电子、互帮卫材、富昌公路、陆鑫机械、艾柯斯、创伟制衣、欧亿石油”贷方余额分别为121530元、224950元、13926.6元、44013.28元、17187.3元、5147.7元、74971.5元全部为以前年度收取企业的电费款,应转入结余科目,以上合计503114.38元;2016年7月5号凭证退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道路建设押金1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工程保证金”借方1000元,应记入“其他应付款-道路建设押金”借方1000元;2017年7月7号凭证、9月7号凭证和2018年2月19号凭证分别收取新乡市真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押金3万元、河南能驰电源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押金3万元和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押金17万元,全部记入到了“应缴国库款”贷方,应记入到“其他应付款-厂房租赁押金”贷方23万元;2017年1月14号付河南四建公司工程款37.127231万元,发票金额为143.7万元,未冲销“其他应收款-河南四建”100万元;2017年1月36号支付新乡市一建公司工程款1100万元,发票金额为4750万元,未冲销“其他应收款-新乡市一建”277.4万元。

  7.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经审查产业聚集区会计资料,发现发生的所有基本建设业务均未通过“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且所有基本建设均未办理竣工决算,截至2018年7月底已支付工程款36816万元,但“固定资产”借方余额只有99万元;2018年1-7月份少计收支1700万元;2012-2013年自行设置总账科目“公积金”和“行政运行”;.2010年“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打印不齐全,与2011年“其他应付款”年初明细科目余额不符。

  以上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012﹞72号)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等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纠正以上违规行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七、审计建议

  (一)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增加税收收入。2017年的税收收入比上年下降了9.6%,仅完成年初预算的80%,其中主体税种仅占税收收入的7%,税源产业增收动力不足,必须挖掘和培植税源,突出重点产业及项目发展,增强税收增长后劲。

  (二)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化、完整性和精细化水平,依法依规进行预算调整和科目调剂,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项支出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合理调度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到位率,保障重大政策项目及时实施。

  (四)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便于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专项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养殖场拆迁关闭补偿资金,合理安排工作经费。

  (六)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此项资金切实惠及百姓。

  (七)加强产业集聚区厂房租金管理。建立健全租金征收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收取厂房租金,积极追缴欠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加强产业集聚区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区财政局及相关预算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区财政局及相关预算单位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凤泉区审计局。凤泉区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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