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审报2017年7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8-08-10 09:58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凤泉区审计局对2016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审凤通〔2017〕6号)的安排,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4月13日至7月26日,对2016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了区财政局及相关预算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进展顺利。区财政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审计局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区人大批复的区本级公共财政收入预算调整数为10836万元,账面完成数为11041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1.9%,比上年下降41.6%。
2016年区人大批复的区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数为37715万元,当年发生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账面数为36780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8%,比上年支出下降2%。
二、区本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2016年区本级年初调整后账面结余-5622万元,当年财政收入总计 64680 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收入11041万元、上级各项补助收入 29391万元(其中专项补助20290万元)、下级上解收入15001万元、上级转贷地方债券收入9217 万元、调入资金30万元;财政支出总计 55416 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支出27447万元、上级追加支出9333 万元、补助下级支出1700万元、上解支出9209万元、地方债券还本支出7727万元,区本级年底账面累计结余3642万元,减去预拨经费6973万元,区本级年底账面累计结余为-3331万元。
三、区本级财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区本级财政基金收支未制定预算。2016年区人大批复的全区基金预算收入安排5018万元,账面完成数为4175万元,为当年预算的83%,比上年增长21%。其中区本级基金预算收入23万元,与上年持平;专项转移支付收入4152万元,比上年上升79%。
2016年区人大批复的全区基金预算支出安排5018万元,当年发生基金支出账面数为4318万元,为当年预算的86%,比上年下降14%。其中区本级基金支出4288万元,比上年上升4%;调出资金30万元。
2016年年末基金结余803万元。
四、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6年区本级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当年区对乡镇、办事处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区本级将其原所属部分企业税收下划到各乡镇、办事处后,当年新增上解税收收入和区本级征收的税收收入合计7396万元比上年下降了25%,区财政增收乏力。另外当年向上级财政借款数额年末比年初增加8200万元,截至2016年底借出款项16528万元大部分都需要财力消化,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
在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区财政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证了干部职工工资、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保证了民生投入的全面落实,保证了机关的正常运转。审计发现在预算管理和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加以纠正和规范。
五、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区本级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预拨经费年终未转支出
2016年预拨经费6973万元,截至2016年底,仍为6973万元。
上述行为, 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调账,真实反映财政状况。
2.财政借款未抓紧清理
2016年初借出款项16527.75万元,截至2016年底,仍为16527.7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第二部分中“(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纠正,加大清欠力度,逐步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3.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出借资金4698.72万元
2016年,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借出资金177.3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公司46.39万元,凤泉湖实业公司131万元。截至2016年底,仍为4698.7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第二十四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纠正,加快清理借出款项。
4.财政预算编制不完整
财政局编制的2016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纠正, 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5.农业专户未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农业专户由财政局农业股管理,未和其他财政专户一样由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
46号)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
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纠正,将农业专户纳入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6.社保基金未实现保值增值
截至2016年底,社保基金、资金结余11111.19万元,全部以活期存款形态存放,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368.91万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3318.44万元、暂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4826.23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46.35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2151.2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五条“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和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区直部分单位部门延伸审计情况
今年对区统筹委、建投公司、凤泉湖实业有限公司、市凤农农业开发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延伸审计。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1.扶贫资金322.5万元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无法保证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016年12月29日区建投公司收到统筹委拨入产业扶贫资金322.5万元后全部转入到新乡市凤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中100万元直接做为农开公司的注册资本,222.5万元以贫困户的扶贫补助资金名义入股做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第八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及 第五十七条“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加快安排具体项目,并投入使用扶贫资金。
2.多支付利息16万元
凤泉湖实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借新乡市卫北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为8%0,应支付年利息288万元,实际支付304万元,多支付利息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378号)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凤泉湖有限公司以后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避免资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违规开设银行账户3个
截至2016年底,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设立5个银行账户(另外农行户未发生业务已取消),其中凤泉联社2个、建行1个、中原银行1个、工行1个。除建行户为基本户、工行为借款户外,其他开户均没有具体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违规开立的账户进行清理和撤销。
4.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审计发现,凤泉湖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应设置未设置会计明细账;
(2)会计总账科目设置不完整;
(3)上下年度结转数额不衔接;
(4)会计科目未按期结账;
(5)部分会计科目未按期转账;
(6)所有会计账页没有记录记账凭证号;
(7)部分记账凭证没有编制凭证号;
(8)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没有按日或月结出余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政部发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凤泉湖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改正。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2017年以来,我局对凤泉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凤泉区人民医院病房大楼、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等39个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报审金额5742万元,审定金额5317万元,共核减425万元。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六、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政支出核算,及时按规定结转财政支出,真实反映财政支出情况。
(二)采取措施抓紧清理财政出借或垫付资金,该收回的收回、该核销的核销、该列支的列支,真实反映财政状况。
(三)加强各项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在保证用款需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大社保基金投资力度,争取各项保险基金获取稳定收益,实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加强各财政专户归口和开设管理,对发生业务较少且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专户应取消,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的专户应清理和合并。
(五)加强扶贫资金管理,认真落实“百企万户”扶贫项目,确保扶贫资金精准扶贫,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区财政局及相关预算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区财政局及相关预算单位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凤泉区审计局。凤泉区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