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8〕41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20日
成文时间:
2018年08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8〕41号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8-08-20 09:06 浏览量:

  凤政办〔2018〕4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凤泉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凤泉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疫苗等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新乡市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逐一排查、彻底排查”的原则,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以疫苗为重点的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排查重点

  (一)采购环节

  区卫计委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是否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是否建立完善采购工作的内部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否有目录外采购、违规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法渠道采购。

  (二)流通环节

  区食药监局对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疫苗配送企业是否建立疫苗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职人员;冷链运输设备能否满足疫苗储存温度要求;是否按照冷链运输设备的验证结论制定冷链运输装载方式、装载量;是否规定运输时限和温度控制的方法,并按照制定的文件进行操作;是否严格审核委托配送的疫苗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和所配送疫苗的合法性;运输过程中温度记录是否可以全程追溯;运输途中的温湿度记录是否齐全等。

  区食药监局对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疫苗储存、运输是否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是否按照疫苗储存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冷库和冷链运输设备能否满足疫苗储存温度要求;是否按规定登记疫苗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运输车牌号、起运和到达时间、运输温度记录等信息;送货人员和收货验收人员是否签字确认;对不能按规范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接收或购进;发生特殊情况时是否及时向食药监局报告等。

  区食药监局对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组织机构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人员;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并建立各项记录,设施设备满足并符合药品储存、运输需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对冷藏药品按照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并实时记录监测温湿度;是否按照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及冷库和冷链运输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是否严格审核上、下游客户资质,并索取和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相一致,尤其是特殊管理药品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区食药监局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医疗机构是否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实施;是否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是否有专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是否严格规范低温冷藏、冷冻药品储存条件及冷链管理;高风险药品管理是否存在风险和隐患等。

  区卫计委对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在疫苗接收、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是否遵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是否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未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是否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是否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证明文件保存时间是否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区疾控中心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区疾控中心接收或购进疫苗时是否按规范索要疫苗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按规范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拒绝接收或购进并向区食药监局、卫计委报告。

  (三)使用环节

  区卫计委重点检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购进第二类疫苗,是否按规范索要疫苗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按规范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是否拒绝接收或购进,并向区食药监局、卫计委报告;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是否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是否公示第二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及价格。

  三、时间安排

  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时间为2018年8月4日至8月26日,分集中排查、督查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集中排查(8月4日至8月15日)。自8月4日区政府统一部署之后,集中排查疫苗隐患。区食药监局、卫计委检查人员,对照排查重点内容,制定排查方案,分组对区疾控中心和辖区所有接种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督导检查(8月16日至8月23日)。区政府将组织区食药监局、卫计委采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督导检查。

  (三)总结提高(8月23日至8月26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区食药监局、卫计委要监督区疾控中心、所有接种单位、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迅速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所有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组织复查,彻底堵塞药品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药品该下架的下架、该停用的停用、该销毁的销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四、工作方式

  (一)严格督导。区政府成立2个督导组,分别由区食药监局副局长魏朝阳、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张玉华为督导组长,深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査了解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履行、监管责任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案件查办督办等情况。

  (二)属地自查。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患排查,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对疫苗等药品隐患排查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排查彻底、整改到位,坚决守住疫苗等药品安全底线。

  (三)部门检查。区食药监局和卫计委要紧密结合自身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梳理,履职尽责,全面、彻底、逐一进行系统性排查,确保隐患查得准、漏洞堵得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王国生书记、陈润儿省长批示精神,按照张国伟书记、王登喜市长批示要求,始终站在人民立场,提高站位、保持警醒、上下联动、举一反三,迅速开展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査,查找漏洞、扎实整改、强化监管,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落实政府责任。区政府成立全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马治中同志任组长,区食药监局局长文仲水、卫计委主任周冯健同志为副组长,区食药监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市公安局大块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区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集中专业人员,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抓好药品生产、采购、流通、使用等各环节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空白。隐患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压实企业(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区食药监局、卫计委要进一步督促区疾控中心和所有接种单位以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疫苗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药品生产、采购、流通、使用环节发现的漏洞,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整改规范、落实到位。对敷衍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多发的企业(单位)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区政府督查组在督查各乡(镇)、街道办疫苗等药品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督查区食药监局、卫计委等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表扬;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排查整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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