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2015〕1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6:50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2015〕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新乡市汇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宜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00001056
组织机构代码:67008359-7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2000吨铜拔丝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之规定。
2015年11月2日和1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违改〔2015〕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5〕12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决定处罚机关和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