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2015〕1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6:51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2015〕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省新乡市七星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国勇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6707130515
组织机构代码:17318981-7
地址: 新乡市新秀路东段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废渣未按要求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12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凤环纠通〔2015〕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5〕013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听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其中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决定处罚机关和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