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凤环 查(扣)决字〔 2020 〕第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09-18 15:10 浏览量:
凤环 查(扣)决字〔 2020 〕第2号
当事人: 刘伍对(电镀厂)
地 址: 凤泉区耿黄镇南鲁堡村南
经查,你(单位)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坑排放 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 运输车辆(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豫GH760C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0 年 7 月 3日起至 2020 年8 月 1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不得 擅自转移、动用、漕运该院内查封车辆、物资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凤泉区耿黄镇南鲁堡村南刘伍对(电镀厂)院内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凤泉区人民政府 或者 新乡市环保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1
行政机关印章
2020 年 7 月 3 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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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凤环查(扣)决字【2020】第2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运输车辆 | 豫GH760C | 1 | 2008 | 东风小康 | ||
当事人签字: 刘伍对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王永磊 执法证件号:豫G05- 808735
执法人员签字: 王行奎 执法证件号:豫G05- 622478
行政机关印章
2020 年7月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