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1-05 10:15 浏览量:

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72UD816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运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50000吨新型建材项目上料、制粉、筛分工段现场未生产,但有投产痕迹,现场存放有少量原料和少量产品(制砖粉),上料、制粉、筛分工段配套建设有脉冲袋式除尘器,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北侧墙体有破损,地面有明显积尘,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年产150000吨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1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1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环评审批情况。

2、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王运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经理王中辉身份证复印件1壹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1份(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北侧墙体有破损,地面有明显积尘,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2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政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3/5)2+ (12 + 22 + 12 + 12 + 12+ 12+ 12) / ( 52 x 7)] x 50%= 57543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年产150000吨新型建材项目上料、制粉、筛分工段现场未生产,但有投产痕迹,现场存放有少量原料和少量产品(制砖粉),上料、制粉、筛分工段配套建设有脉冲袋式除尘器,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北侧墙体有破损,地面有明显积尘,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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